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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产能置换的演变

所属分类:企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01-2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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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操作问答》(简称《操作问答》)表示,未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抽查省级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其实,自产能置换政策实施以来,也经历了多次的修改,从置换地到置换比例。五年的实践证明,现行的产能置换政确实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违规新增项目,有序引导资源要素合理流动配置,促进技术进步、优胜劣汰和优化布局,行业效益稳中向好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产能置换政策的演变

2013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明确规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新项目,必须按照等量或减量的原则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明确指出: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等一系列文件,提出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2016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16〕72号)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2017年《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位于..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

2017年12月31日,工信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水泥熟料项目,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位于..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

对跨省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强调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

2018年8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其中明确指出要切实做好禁止新增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工作,对确有必要新建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需持有经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

产能置换比例的演变

2013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产能置换量从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中指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2017年12月31日,工信部发布《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中指出水泥熟料项目,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位于..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

其实,自产能置换政策出台之日起,便被置于行业舆论的漩涡之中,行业媒体、行业人士也对包括产能置换的比例、允许异地产能置换以及“僵尸产能”死灰复燃等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